去妻的條件

古時若要休妻必須在下列狀況下才得進行
(游惠遠,1992:351-357)

1.七出
所謂「七出」在宋律裡的順序為:「二無子,二淫伕,三不事舅姑,四口舌,五盜竊,六嫉妒,七惡疾。」(宋刑統卷十四,戶婚律)
2.義絕
七出是夫方以之為要求離婚的條件,離不離,其權在夫,而義絕則為當然離婚條件,有犯必須強制離異。其權在法律(霍同祖,1984)。所謂義絕,即夫妻情意乖離,其義已絕之意,構成義絕的事由包括兩姓之間的相毆殺或亂倫(宋刑統卷十四,戶婚律),因此義絕實具極重要的家族意義。
3.和離
和離是夫妻間因不和諧,情不相得,兩相協議而離婚,是離婚諸項目中較具夫妻個人意志的一種,而且和離之後仍可再合,不會受到任何限制。
4.夫離鄉編管或經久不歸
在北宋時原有「夫亡(失蹤)六年改嫁」之制,若未達此年限,便可依擅去論罪。到了真宗時,因有不逞之徒為貧女方的妝奩而娶妻,等騙了妻財之後,便逕行亡命不歸,乃將法令再放寬,只要是夫挾妻財而失蹤的,妻子可依法離婚,不再受候六年的限制。
5.妻擅去
妻擅去與以下的和娶人妻或嫁妻,均屬違背婚律,所以均應判令離婚。
6.夫嫁妻或和娶人妻
宋時男人,如果是為貧聘財而嫁妻,或者和娶人妻,均將人財兩失,在此情況下,妻與兩夫皆離,並別行改嫁,而其夫也要坐兩年徒刑(宋刑統卷十四,戶婚律)
7.無故離婚
在宋代有不少人因迷於聲色之好而去妻(陳郁,藏一話腴卷上)。
若分析這些離婚的條件,其中除了盜竊一項是關於個人的品德問題以外,其於六項均關於家族,並非根據丈夫個人的愛惡(霍同祖,1984)。義絕是夫對妻族和妻對夫族的毆殺和姦非等,也是關乎家族利益,由法律強制離異(柳立言,1991:49),但這畢竟是一些極少的個案才會有的困擾,不大可能在一些正常的家庭中產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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